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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婧与陈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陈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09-1号原告王婧。被告陈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婧诉被告陈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陈炳欣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600元及第三人王悦浩所有的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炳欣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第三人王悦浩提供的担保财产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