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廖建,男,华容县三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