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