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苏家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苏家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新尚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9507332-1。负责人卢才仁,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苏家隆,男,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苏家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家隆偿还借款本金1590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为26131.65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和执行费5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家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有存款1096.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家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杨 钦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