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彦合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彦合,赵改英,王彦龙,范素平,刘彦龙,孙东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455-2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合,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赵改英,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彦龙,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范素平,女,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刘彦龙,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孙东叻,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合、赵改英、王���龙、范素平、刘彦龙、孙东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