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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秀升与被告刘秀梅、高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升,刘秀梅,高满和,瓦房店市和平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李秀升。委托代理人:王文和,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梅,女。被告:高满和。被告:瓦房店市和平铸造厂。原告李秀升诉被告刘秀梅、高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梅、高满和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开始原告给被告供应水泵配件,除已经结算的外尚欠货款76500元。2014年10月,被告刘秀梅给原告立据,承诺在2015年1月20日前还清货款,如没还清,用厂内的设备、铸铁件等抵顶,按废铁价拍抵。欠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履行。为此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6500元,并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秀梅、高满和、和平铸造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给被告刘秀梅供应水泵配件,累计欠款共计76500元。被告刘秀梅于2014年10被告刘秀梅给原告出具同意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1月20日前还清货款。逾期后被告拒绝履行此欠款。另查:瓦房店和平铸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刘秀梅。被告刘秀梅与被告高满和系夫妻关系。以上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刘秀梅提供水泵配件,刘秀梅给被告出具同意书形成实质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告李秀升履行自己供货义务,被告刘秀梅收到配件后应当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刘秀梅不履行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配件用于刘秀梅投资的和平铸造厂生产用,和平铸造厂应当承担此款的偿还义务。被告高满和与刘秀梅系夫妻关系,应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此款主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标准支付利息可以视为对违约金的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同意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到2015年1月20日,故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秀梅、高满和、瓦房店市和平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升7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罚息标准承担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刘秀梅、高满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和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