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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志贵与李宪年、耿登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贵,李宪年,耿登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98号申请人:王志贵,农民。被申请人:李宪年,农民。被申请人:耿登海,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志贵诉被申请人李宪年、耿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宪年、耿登海的银行存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宪年、耿登海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令祥审 判 员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吴修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