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敬强诉王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原告在外地工作,双方接触较少,感情基础薄弱,以致婚后双方在生活、性格上难以融合。被告个性强烈,双方经常争吵,并于2012年5月开始分居。被告于2011年7月结束产假上班,孩子就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现孩子已上幼儿园,晚上则由原告照顾。孩子与被告接触较少又不亲密。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孩子为宜。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感情,现在分居已经三年,两人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小某。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感情,双方经常争吵,且已分居三年,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会产生一些矛盾,也属正常现象,只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会严重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原告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要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都要以家庭为重,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努力克服和纠正自身不足。夫妻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星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15)黄民初字第4377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