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电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马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凤娥委托代理人:高金龙被告:马电科,男,1963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电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771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