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顾某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苗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