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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顾某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苗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