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宜飞与鲁寒芳、胡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飞,鲁寒芳,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宜飞,男,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鲁寒芳,女,住本市。被执行人胡明,男,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明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