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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光旗与艾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旗,艾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58号原告余光旗,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艾美娥,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建宁县。原告余光旗与被告艾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光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建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光旗到庭参加诉讼,艾美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光旗起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艾美娥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计息,每月还600元,二年还清,原告当日将15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还原告本金5000元,余款10000元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被告均以生意亏损无钱支付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原告起诉时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艾美娥未作答辩。原告余光旗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其所述事实。《借条》载内容:借到余光旗人民币10000元,每月还款600元、二年还清、落款时间2013年9月5日、借款人艾美娥签名并附联系电话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认为,本院已将余光旗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艾美娥,艾美娥对余光旗诉称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传票传唤艾美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余光旗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与形式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余光旗与艾美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该书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自认的被告已经还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艾美娥向余光旗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还款600元,二年还清,艾美娥当日向余光旗出具了《借条》,之后艾美娥还款5000元,至今尚欠余光旗借款1000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依法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余光旗与艾美娥约定每月还借款600元,二年付清,虽然借款中尚有部分履行期限未到,但至余光旗起诉时止,艾美娥已存在连续多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余光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艾美娥一次性偿还剩余未到期的全部借款。经查,艾美娥欠余光旗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光旗主张艾美娥偿还该款,于法相符,应予支持。艾美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艾美娥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余光旗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艾美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四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