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卫东诉徐州新华医院、徐州报业传媒集团生命、健康、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徐州新华医院,徐州报业传媒集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王卫东。被告徐州新华医院,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号。被告徐州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徐州中山南路142号。负责人刘明,该单位社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生命、健康、人身权纠纷一案,王卫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