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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景秀与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景秀,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罗景秀。被执行人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潘美姣,经理.原告罗景秀与被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景秀未实现债权119603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9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