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1)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1)初字第8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