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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1)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1)初字第8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