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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昌邑市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05号原告昌邑市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徐学伟,总经理。被告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兰永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