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孔响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孔响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孔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响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古洛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