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甲、刘某诉被告魏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魏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暨本案原告,女,系原告魏某甲妻子。被告魏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刘某诉被告魏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