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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甲、刘某诉被告魏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魏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暨本案原告,女,系原告魏某甲妻子。被告魏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刘某诉被告魏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