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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诉 胡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胡某某,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靳银凤,女,曲沃县乐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