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诉 胡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曲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胡某某,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靳银凤,女,曲沃县乐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