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平,肖保龙,左芹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643-1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平。被执行人肖保龙。被执行人左芹之。陈少平与肖保龙、左芹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3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保龙、左芹之所有的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2号4幢1206室房地产及装修,委托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房地产为805112元及装修73728元,计878840元(详见苏佳房估SZ1411332号估价报告书)和室内动产等财产一批,委托苏州安信兴联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结论为速变现价值18010元(详见苏信联评报字(2014)第234号评估报告书);合计896850元。评估后,经公开拍卖,前二次拍卖流拍,在第三次公开拍卖中,吴建阳以640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偿13978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