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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益民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椿树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民,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椿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李益民,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椿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玉海,系该村村支书。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益民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椿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椿树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4)临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以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