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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军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兰芳、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请求抚养子女,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郝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8日生女孩郝某甜。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和好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 军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某英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