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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国山与李仲民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国山,李忠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国山,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许世艳,住吉林省白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敏(一、二审期间用名李仲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再审申请人翟国山因与被申请人李仲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翟国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