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国山与李仲民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国山,李忠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国山,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许世艳,住吉林省白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敏(一、二审期间用名李仲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再审申请人翟国山因与被申请人李仲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翟国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