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秀容与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容,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容,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光,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春香,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秀辉,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李秀玲,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秀容与被执行人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2013)敦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容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