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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秀容与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容,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容,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光,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春香,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秀辉,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李秀玲,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秀容与被执行人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2013)敦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容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光、李艳、李春香、李刚、李秀辉、李秀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