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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姜因芳,安徽省颍上县先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洪泾安徽省颍上县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因芳,安徽省颍上县先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洪泾,安徽省颍上县,潘梦越,吴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因芳,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先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洪泾,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干部,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负责人:吕程锦,该社区第一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姜亚桂,该队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顾学师,该队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梦越,男,199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潘典全,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梦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王勺珍,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梦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帅,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迟沟村迟沟二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法定代理人:吴其然,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帅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永雪,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帅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姜因芳、安徽省颍上县先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本院退还给姜因芳1800元、安徽省颍上县先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41元。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