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会朝、魏霞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会朝,魏霞,孟胜飞,郭素玲,孟秋华,吴云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豆亚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会朝。被告魏霞。被告孟胜飞。被告郭素玲。被告孟秋华。被告吴云霞。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会朝、魏霞、孟胜飞、郭素玲、孟秋华、吴云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邢台瑞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