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严雪梅与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梅,李春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严雪梅,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李春岭,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雪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雪梅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