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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成忠与邵照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忠,邵照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林成忠。被执行人邵照锡。申请执行人林成忠与被执行人邵照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舟定岑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成忠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照锡名下无财产且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