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沛与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1号原告:刘沛,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劳群,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马立红,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立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劳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沛与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46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5月26日以案外人谭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020*****号)的房产、案外人封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8****号)的房产、案外人刘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26****号)的房产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谭某某、封某某、刘某某为原告刘沛提供的担保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