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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为平与胡冰、灵璧县飞马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李为平,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人民政府××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胡冰,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飞马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春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平与被告胡冰、灵璧县飞马运输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为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县飞马运输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平撤回对被告灵璧县飞马运输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