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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与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住容城县晾马台乡张庄村。负责人刘永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江,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河北京公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立生,执行董事。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容城县王家营村证号为容城县房权证晾马台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晾马台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容城县王家营村证号为容城县房权证晾马台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路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