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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八一与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八一,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徐八一,驾驶员。被告:余小平,个体经营户。原告徐八一与被告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剩余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1200元×27个月=3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八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8日,被告余小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到原告徐八一处借款100000元,并于2012年9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截止2012年12月,被告仅归还了50000元,余款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平归还原告徐八一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