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春容与姜自蓉、李昌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容,姜自蓉,李昌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陈春容,女,生于1978年1月2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被告姜自蓉,女,生于1976年5月2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昌林,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负责人尹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容与被告姜自蓉、李昌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陈春容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