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庞秀红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秀红,刘景彬,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秀红委托代理人:王会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景彬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谢成玉委托代理人:胡洪宇再审申请人庞秀红因与被申请人刘景彬及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秀红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消除危害。而一、二审在判决中,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失效,驳回诉求。然而就庞秀红消除危害的诉求并未处理。所以遗漏了诉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景彬提交意见称:庞秀红的申请没有任何的根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黑龙江省引嫩工程建设管理局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庞秀红被侵害的时间是2009年6月,而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是在2013年4月。而在此期间,庞秀红是否向刘景彬主张过权利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就要求其消除危害,也并未提出连续遭受损害所导致损失的证据,故二审就其诉讼请求作出“待其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的释名。所以,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的法律并无错误。庞秀红的诉求并未遗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庞秀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庞秀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