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项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项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晓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