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玲与王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王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77-1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职工。被执行人王立祥,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立祥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建设西路九巷66号的天国用2003字第064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权证天2000字第××号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套房产的处理问题比较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