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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翠萍与被执行人赵巧丹、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萍,赵巧丹,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萍,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巧丹,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学,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翠萍与被执行人赵巧丹、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学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海湖豪庭31栋160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