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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志文、陶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志文,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立新,男,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分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志文,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化县江南繁荣社区村飞飞片*组。被执行人陶琴,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化县江南繁荣社区村飞飞片*组。系王志文之妻。申请执行人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该局安计生征字(2009)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王志文、陶琴征收社会抚养费11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字(2009)第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征收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审 判 员  蒋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