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桑德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桑德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素英,女,1974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鲁。被告桑德义,男,1975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桑德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