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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桑德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桑德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素英,女,1974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鲁。被告桑德义,男,1975年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与被告桑德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