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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41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春兵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兵,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41号-2原告黄春兵。委托人葛恒敏,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邹红,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幢907室。负责人夏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兵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春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已由黄春兵预交),由黄春兵负担。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