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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红艳与黄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艳,黄永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黄红艳,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平果县。被告黄永天,男,1976年6月1日出生,壮族,无业,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原告黄红艳诉被告黄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黄永天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红艳诉称,2013年12月2日被告黄永天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写下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到2014年12月2日止。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追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按月支付违约金1万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永天未作答辩。原告黄红艳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款借据,证明被告黄永天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证据二、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10万元借款。被告黄永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被告黄永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核实,原告证据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一、证据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红艳与被告黄永天为熟人关系。2013年12月2日被告黄永天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本金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转账给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红艳向被告黄永天提供借款10万元,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业务凭证为凭,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违约金问题。被告未按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民间借贷的违约金应是借贷行为发生时可以预见的逾期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违约金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原告主张每月支付违约金1万元,已明显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借款违约金应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黄永天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查清,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永天偿还给原告黄红艳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3000元,由被告黄永天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柳青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文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