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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万章与支凯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章,支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余万章,男,汉族,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支凯彦,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联合收割机厂家属院。申请人余万章与被执行人支凯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支凯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630.6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给付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