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增友与刘广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友,刘广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刘增友,男,汉族。被告刘广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友诉被告刘广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友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增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