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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钱某。被告:杜某。原告钱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钱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