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钱某。被告:杜某。原告钱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钱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