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江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霞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霞浦县。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4年12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安士、被告人杨某、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间,被告人江某从朱春妙(另案处理)处获得1把改装后的射钉枪,并将枪支藏匿。2014年3、4月间,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江某借枪打猎,被告人江某将该枪支出借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将枪支藏匿于其住所。后被告人杨某还获取了可击发钢珠的空包弹并购买了钢珠。期间,被告人杨某持该枪威胁向其索债的毕某。2014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住所查获枪支1支、空包弹10颗、钢珠145粒,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该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空包弹并发射弹丸,可以认定为枪支。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江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连某、欧某、毕某证言,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案发后虽能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江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江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三、扣押在霞浦县公安局的枪支1支、空包弹10颗、钢珠145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游铸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