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超载的鲁R-NN0**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商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孟庄处时,将被害人孟某某撞伤。2014年1月26日孟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超载的鲁R-NN0**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商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孟庄处时,将被害人孟某某撞伤。于2014年1月26日被害人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已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蒋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健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