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庆与北京中科华瑞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900号申请执行人杨庆,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北京京轩毅达庆五金经营部业主,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华瑞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68524-0。法定代表人冷帜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庆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华瑞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安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