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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81号原告:汪某某,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