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璐与肖秋梅、葛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秋梅,李璐,葛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秋梅。委托代理人沈筱晓,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璐。委托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志敏。上诉人肖秋梅因与被上诉人李璐、葛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秋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肖秋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秋梅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肖秋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