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武相龙与纪金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相龙,纪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武相龙,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纪金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金龙在喀喇沁旗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47010200109037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